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3379號
上 訴 人 丁○○○
甲○○
乙○○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縣關廟鄉農會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5,05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