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32號民國98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己○○(專利代理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
簡秀如 律師戊○○(專利師)住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8年7月2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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