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94號原告 王烜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吟楓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係數家事訴訟事件合併起訴,其聲明第一項應繳裁判費3,000元,聲明第二項應繳裁判費20,800元,合計23,800,扣除原告已繳之3,000元,尚應補繳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