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原告 黃之瀅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佐 律師被告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 律師複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黃柏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27日以民事訴之聲明變更暨準備狀將起訴狀訴之聲明為變更,經本院於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准予訴之變更,當庭並諭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5萬元*2+286,000元=3,586,000元,應徵收裁判費36,541元,暫免部分即286,000元之金額為1,545元,扣除已徵10,213元,應補裁判費24,783元,限9/25前繳納,逾期駁回其訴」等情(卷第232頁),為此,送達該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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