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54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榮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108年9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務明細,分期付款第10期至第18期之到期日尚未屆至,如兩造間有約定加速條款,請提出加速條款,又如加速條款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請一併提出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總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20元,已清償71,520元,餘89,400元,則逾89,400元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及依年息9﹪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