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127號聲請人 劉倍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俊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4、5、6、8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均自103年8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提示日皆早於發票日,其提示不生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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