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張錦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瑞照 、 何瑞明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100元,
應徵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1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