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22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被 告 蕭淑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淑麗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672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如
逾期未補繳者,即將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