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李金定 被告 林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71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