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柴子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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