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051號
原 告 柴子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