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煊瀧 即 鄭傳龍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61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煊瀧即
鄭傳龍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惟被告鄭煊
瀧即鄭傳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48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