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戊○○乙○○甲○○丙○○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關於乙○○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後淨重零點貳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己○、戊○○、乙○○、甲○○、丙○○、丁○○前於民國98年2月7日下午2時5分許,經警在高雄市○○區○○○路○○號8樓之5查獲其等共同持有扣案之MDMA1顆(經送驗含有MDMA成分,驗後淨重為0.275公克),因認其等涉嫌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經移送偵查後,認罪嫌不足,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1月15日以98年度偵字第4744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於99年1月14日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254號駁回再議在案;另檢察官偵查後,認該顆MDMA係被告乙○○所持有,且因被告乙○○該次查獲後採尿檢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刑事偵查案卷無訛。是該經檢驗含有MDMA成分之錠劑1顆,既屬違禁物,故認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其他被告部分,則與本案無關,應予駁回。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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