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0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