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八罪,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3月確定在案,依司法院大法官第662號、366號解釋意旨,認均屬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惟上開裁定並未諭知易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就執行刑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
主文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以97年度聲字第18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裁定在卷可稽,上開各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62號、366號解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日│96年8月14日│96年8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18號│4962號│4962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竹東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548號│96年度易字第548號││實││108號││││審├──────┼─────────┼─────────┼─────────┤││判決日期│96年7月27日│96年9月21日│96年9月21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竹東簡字第│96年度易字第548號│96年度易字第548號││決││108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9月14日│96年10月12日│96年10月12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5日│96年7月3日│96年7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4962號│4040號│4040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48號│96年度易字第518號│96年度易字第518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1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548號│96年度易字第518號│96年度易字第5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12日│96年10月31日│96年10月31日│└─┴──────┴─────────┴─────────┴─────────┘┌────────┬─────────┬─────────┐│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2日│96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6年度偵字第│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368號│2036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07│97年度審易字第10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3月28日│97年3月2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07│97年度審易字第107││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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