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86號原告源苼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建物,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469,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應為3,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扣除已經繳納之12,484元後,尚有22,869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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