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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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犯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9、10至17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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