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4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4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政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6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白政要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關於白政要之前案科刑紀錄另增列「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
4月2日至102年10月1日。」
㈡、犯罪事實欄倒數第5行「為警於101年7月7日18時4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更正為「在101年7月5日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之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證據欄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均增列其代碼編號為「代碼編號:DZ00000000000」。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有如附件所載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訴追處罰。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寬典,猶未知悔改,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顯未知所慎戒,應予非難;兼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暨其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本件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附錄本判決之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6572號被告白政要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白政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05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
6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為警於101年7月7日18時4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白政要為警方列為應受尿液採驗人口,通知到場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白政要之供述│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係││││於101年1月12日云云。│├──┼────────────┼────────────┤│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被告白政要所排放之尿液驗│││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尿│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查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採驗尿液通知書回執聯、││││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全國│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簡表│用毒品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檢察官孫治遠
郭耿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