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4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榮冒名周玉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而改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溫宗玲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