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楊榮元
被 告 歐明煜 即 歐金山 之繼承人
被 告 歐俊佑 即歐金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開庭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108年6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