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下:
主文甲○○所繳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諭令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自行如數繳納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一份附卷可憑,惟被告經本院依其位在南投縣○○鎮○○里○○街○○○號之住所傳喚,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傳票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母親 劉秀琴 合法送達後,被告並未於九十七年五月六日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則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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