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感裁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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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感裁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感裁字第16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移送人甲○○所涉流氓行為,其中關於96年6月20日之持有制式手槍2支及持有子彈等罪嫌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月,經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613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判決,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4月8日97中分鎮 刑峙 97上訴613字第04833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認為該案件之判決與本件移送之審理,有重大關係,爰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暫行停止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治安法庭法官高思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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