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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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366號
上訴人 劉義男
被上訴人 黃麗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