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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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340號

原告麗晶世紀總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吉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鈦金電梯有限公司坤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萬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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