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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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142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蘇鈺雅

被告 李宇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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