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嘉小字第14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蘇鈺雅 被告 李宇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