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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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因代位分割共有物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新臺幣94,738元,應以上述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聲請重新核定裁判費等語。

三、查原告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112年3月23日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在案。而上述裁定業於112年4月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可參。是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受上述裁定之羈束,原告聲請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顯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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