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24號
原 告 吳震偉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被 告 李嘉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
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24號
原 告 吳震偉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被 告 李嘉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
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