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7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雅雯
被 告 賈淑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主張被告之住所地在本院轄區之臺南市
○區○○路○○○號(東區戶政事務所),惟被告業於民國10
5年6月21日將其住所遷至嘉義縣大埔鄉○○村○○○0號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考
,而本件原告起訴之時間亦為105年6月21日(見原告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時被告住
所地既非在本院轄區,兩造間又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自應由其起訴時住所地轄區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