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司補字第5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司補字第5504號

聲請人 俞秋華

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史懋倫 等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補正全體相對人姓名、可送達地址,並提出被繼承人 俞小龍 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相對人之完整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致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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