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易字第38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處罰人 李秉樺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10日以106年度中秩字第89號裁定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未繳
納,聲請機關復以106年11月2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60040886號
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秉樺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李秉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中秩字第89號裁定處以罰鍰6,000元確定,
且執行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因被處罰人已逾期限
未完納該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
請易以拘留等語。
三、經查,被處罰人李秉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8月10日以106年度中秩字89號裁定處以6,000元
之罰鍰,並於106年9月30日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及確定函
在卷可佐。聲請機關復於106年10月14日以中市警三分偵字
第00000000000號作成執行通知書,並於106年10月20日送達
被處罰人親自收受,有上開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
稽。則被處罰人其罰鍰應納期限應自上開執行通知書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即自106年10月21日起至106年10月30日前完納
,惟本件被處罰人其逾期仍未完納,聲請機關依法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6,000元,
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
折算,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