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9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991號
原   告  温昇祥
被   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
訴訟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12號),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7日經被告公司之股東
夏岩 介紹,與被告簽訂萬神殿日月潭觀光地產投資合夥委託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萬元,至投資期滿後之106年5月15日,被告即依約返
還本金6萬元予原告,並加上被告保證3年獲利3萬元,另再
扣除投資獲利之百分之15,即應給付予原告之全部本利應為
85,500元。詎被告於上述還款期限屆至後,未依約定返還全
部本利,且經原告申請調解,亦未到場。爰依履行系爭契約
之法律關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00元,及
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抗辯:原告知道須由資深股東即特定對象推薦才簽訂地
產投資合夥委託契約(投資合夥本有風險),期間推薦人暨
相關幹部也強調此契約給朋友接受投資渡假會館,三年內考
量成為正式股東,享受股東應有50%紅利。但三年屆滿勸導
與協商都無效,最後公司開會決定:合夥投資風險的虧損由
公司繼續處理,要將公司資產出售,今年底前積極歸還本金
,請當事人給時間,有心要處理債務,會按照比例歸還本金
,如果有多的獲利再歸還,紅利部分目前真的沒有辦法給。
營運事業盈虧是必然現象,被告與其他共同經營的股東均能
盡心盡力維護公司正常營運,對無法配合共同奮鬥者,好言
說明公司困境,無法創造獲利原因和股東要增資情形。合夥
投資人都應該體恤理解,本案非屬一般借款不還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其真意應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契約,原告已依約定投資6萬元,被
告依約定應於簽訂契約即103年4月7日起滿三年後之次月即
106年5月15日,經扣除約定之投資服務管理費後,返還原告
本利合計85,500元等情,有系爭契約即萬神殿日月潭觀光地
產投資合夥委託契約書、投資支票影本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佐(司促卷第5至7、25頁),互核相符,復為被告所不
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屬實。
㈡至被告雖辯稱:此契約係於3年內考量成為正式股東,享有
股東應有50%紅利云云,惟其所辯與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不
符,依該萬神殿日月潭觀光地產投資合夥委託契約書之內容
並未敘及「原告須3年後成為正式股東,始得享有50%紅利」
,是被告此部分所述無證據可資佐證,已難採信。被告又辯
稱:會將公司資產出售,按照比例歸還本金,紅利部分目前
沒有辦法給云云,惟被告之經濟狀況,尚非得拒絕履約之合
法事由。被告再辯稱:合夥投資人應體恤理解,公司無法創
造獲利原因和股東要增資情形云云,惟查,觀諸上開契約條
款內容,兩造間並無共同經營事業之意,而係約定由原告給
付投資款,期滿後被告返還本利,是自不能以系爭契約之名
稱有敘及合夥2字,即稱系爭契約為合夥性質,是被告所辯
,均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履行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85,500元,及自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防方法,業經審酌,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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