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亦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參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