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843號
原 告 袁佩芝
訴訟代理人 溫昇祥
被 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 之
訴訟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3年4月7日經被告公司之股東
夏岩 介紹,與被告簽訂萬神殿日月潭觀光地產投資合夥委託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投資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萬元,至投資期滿後之106年5月15日,被告即依約返
還本金6萬元予原告,並加上被告保證3年獲利3萬元,另再
扣除投資獲利之百分之15,作為被告的投資服務管理費即4,
500元,即應給付予原告之全部本利應為85,500元。詎被告
於上述還款期限屆至後,未依約定返還全部本利,且經原告
申請調解,亦未到場。爰依履行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500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抗辯:原告知道須由
資深股東即特定對象推薦才簽訂地產投資合夥委託契約(投
資合夥本有風險),期間推薦人暨相關幹部也強調此契約給
朋友接受投資渡假會館,三年內考量成為正式股東享受股東
應有50%紅利。但三年屆滿勸導與協商都無效,最後達成協
議:合夥投資風險的虧損由公司繼續處理,今年底前將本金
退還,請原告撤回調解。詎現被告竟收到支付命令。營運事
業盈虧是必然現象,被告與其他共同經營的股東均能盡心盡
力維護公司正常營運,對無法配合共同奮鬥者,好言說明公
司困境,無法創造獲利原因和股東要增資情形。合夥投資人
都應該體恤理解,本案非屬一般借款不還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裁定廢棄(其真意應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
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立系爭契約,原告已依約定投資6萬元,被
告依約定應於簽訂契約即103年4月7日起滿三年後之次月即
106年5月15日,經扣除約定之投資服務管理費後,返還原告
本利合計85,500元等情,有系爭契約即萬神殿日月潭觀光地
產投資合夥委託契約書、投資支票及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
佐(司促卷第4至6、16頁),互核相符,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屬實。
㈡至被告雖辯稱:此契約係於3年內考量成為正式股東,享有
股東應有50%紅利云云,惟其所辯與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不
符,依該萬神殿日月潭觀光地產投資合夥委託契約書之內容
並未敘及「原告須3年後成為正式股東,始得享有50%紅利」
,是被告此部分所述無證據可資佐證,已難採信。被告再辯
稱:最後達成協議,今年底前將本金退還,請原告撤回云云
,惟此部分既為原告所否認,復被告亦未能就「兩造業已就
退還投資款,被告僅須返還本金達成協議」之事提出證據證
明,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信。至被告再辯稱:合夥投
資人應體恤理解,公司無法創造獲利原因和股東要增資情形
云云,惟查,觀諸上開契約條款內容,兩造間並無共同經營
事業之意,而係約定由原告給付投資款,期滿後被告返還
本利,是自不能以系爭契約之名稱有敘及合夥2字,即稱系
爭契約為合夥性質,是被告所辯,均非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履行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85,500元,及自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原告聲請傳訊證人夏岩,以證明其仲
介之角色為何,何以承諾參加調解卻缺席等情,此部分核無
必要。兩造其餘主張及攻防方法,業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