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榮志
洪清雄
洪綺嬅
共同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劉怡孜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相 對 人 郭金柳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足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998號支付命令所載相對人
對聲請人3人之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債權不存在,
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
調解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茲以聲請人上揭請求,價額
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3,500,000元(計
算式:1,500,000元+2,000,000元=3,5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
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