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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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
原 告 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8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