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
原   告 台灣原住民族聯邦民主共和國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中華民國台灣300年憲政革命行動黨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佩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行政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8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