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3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二罪業經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0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青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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