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4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
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2585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258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後聲請查封聲請人財產,並經鈞院96年度執全字第1365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揭96年度裁全字第2585號及96年度執全字第1365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1張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