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90號

原告 林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286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及債權金額不存在,經本院調取上開支付命令卷宗,上開支付命令事件之債權人即本件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為125,46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暫免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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