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周祺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