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錦輝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