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崇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崇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余崇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並於10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聲明狀而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聲明狀各1紙在卷可稽,然其刑事上訴聲明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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