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明賢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明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明賢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