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至本件受刑人所犯竊盜罪部分,雖經宣告兩個刑前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然按保安處分並非刑罰,故刑法數罪併罰之觀念,不能適用於保安處分,且刑法第五十一條對於保安處分之執行並無規定,自不能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保安處分,此有最高法院台抗字第三0八條裁定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