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一九號所犯各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本院96年度易字第919號所犯數竊盜案件,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月,依大法官會議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認為前開情形仍得易科罰金,而原判決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
二、經核該聲請於法有據,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大法官會議第662號釋意旨,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及其應執行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