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零點零參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其為警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0.030公克(驗後淨重)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驗後淨重)0.030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