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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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上訴人大東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42-5號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潔麟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97年度重訴字第14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7年8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7年9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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