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22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附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附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一、提出前與最大金融機構復華銀行成立一致性協商之文件,併陳報履約情形及履約之經濟來源為何?若為他人或親友資助,請表明該他人或親友之身分及其聯絡方式。
二、聲請人之婆婆 李陳京 之全戶戶謄,及聲請人之弟甲○○、婆婆李陳京95、96年財產及所得資料。另說明聲請人扶養渠等支出情形並提出相關單據為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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