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8(現因另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保證金新台幣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欄內關於「保證金新台幣貳元」之記載,顯係誤寫,依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之解釋,自應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朱光國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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