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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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54號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盧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9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99,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