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04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甘明坤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桃監裁罰字第裁52-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甘明坤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下午2時許,併排停放於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舉發「併排停車」之違規,並填製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嗣異議人於100年11月
25日向原處分機關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認確有上開違規事實,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車輛是其太太停在紅線旁邊,且旁邊沒車。我聽到警鳴,從銀行出來後,想要趕快走,我要上車準備開走,警察就把我擋住,我在路中間,警察就開我併排停車,原處分機關未予詳察,逕予裁罰,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停車時,不得併排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處新台幣(下同)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 黃群臺 於本院具結證稱:當天我擔任路暢勤務,執行延平路由康樂路到環北路間的路暢勤務,行經在中國信託銀行前,我們有跟異議人交會二次,第一次的時候,我們吹哨子請異議人不要停車,當時異議人也算是併排停車,當時異議人車子右邊有機車停車格,異議人就停在馬路車道上,所以我們吹哨子請他們離開,我有看到異議人從駕駛座下來,後來他太太下來駕駛,我們請他們離開,他們就離開了,我們並沒有開單,結果我從這路段行經到康樂路折返回來,又看到同壹台車子又違規停車,還是停在車道上,當時駕駛座上沒有人,我們再次吹哨請他們離開,當下異議人走到車前要上駕駛座去,就大聲說吹什麼吹,要開走了,我們覺得他心態可議,所以我們要上前去告發他,可是他車子要發動,因為當時我們車向是不同,所以我就將我的機車擋在他的車前,要求他提出行照,他不願意出示,還認為我執法過當。第二次看到該車停車的位置,也是在車道上,旁邊也是有劃線的機車停車格。我請異議人出示證件,他不願意出示,所以我請求支援,到 宗承駿 來的時候,異議人還是不願意出示給我看,寧願出示給宗承駿看,所以由宗承駿開單,我當時是避免再有其他爭執。我看到的情況就是駕駛座上沒有人,而異議人要上車,且異議人手上拿著鑰匙,所以認定是異議人駕駛。異議人前進不到五十公分我就攔下他,他是在車道上要啟動,如果他是從路邊啟動,是不會以違規來舉發,我也不會吹哨請異議人離開等語。另審酌參與舉發員警宗承駿到庭證稱:當時看到黃群臺跟異議人爭執,車子有無發動,我沒有注意,只是看到車子停在右側的車道上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至29頁),上二證人就系爭車輛確實違規停在車道上一情,互和相符,首堪信實。復且證人黃群臺復就異議人為駕駛人,暨併排停放車輛之違規行為等節證述明確,其於本院訊問時所為前開證述內容,對於目擊異議人違規情節、舉發經過等,描述清楚、詳盡,內容具體且合理明確,並無矛盾齟齬情事,且證人係依法令負責交通勤務之人,以一般執勤員警之專業訓練而言,對於該等職務上事項之觀察程度自遠較一般人更為專注,衡情當無誤認異議人違規事實之虞。又參酌員警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其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況其與異議人互不相識,彼此亦無仇怨,當不至甘冒涉犯偽證罪之風險,蓄意構陷異議人。再者,本院就證人前開證言查無顯著瑕疵或與事實不符之處,應認其於本院經具結所為之證言,可以採信,堪認異議人確於上揭時、地有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無誤。異議人雖主張係爭車輛是其太太停在紅線旁邊,且旁邊沒車云云,尚與卷證未符,所辯要難憑採。
五、從而,異議人駕駛上開自用一般小客車,確有於上揭時、地併排停車之交通違規事實,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裁處異議人1,200元罰鍰,核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