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信旭書記官黃雅琦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小包(合計毛重貳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被告犯罪後自首犯行,有刑法第62條前段之適用。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2號被告甲○○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最近一次於民國94年11月17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97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96年4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2月13日,以97年度易字第38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減刑3月,並於同年
3月23日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警惕,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8年12月23日中午某時,在苗栗縣○○鎮○○里○鄰○○街○巷○號2樓住處,以將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點火燒烤後,再以口、鼻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日15時10分許,為警在頭份鎮忠孝巷「國賓遊藝場」停車場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包(合計含袋重約2.45公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甲○○於前開時、地│││中之供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二│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被告甲○○經員警查獲後│││辦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所採集之尿液編號為:98│││對照表。│B0285號。│├──┼───────────┼───────────┤│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被告甲○○之尿液經送驗│││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驗報告。│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佐證被告甲○○確有施用│││命。│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甲○○於強制戒治完│││1份。│畢釋放後5年內,曾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本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規定「五年內再犯」││││案件,依法應追訴。│└──┴───────────┴───────────┘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吸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併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檢察官林文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彭國恭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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